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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告诫书

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预防价格违法行为,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各旅游景区、餐饮、购物、酒店等经营场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主动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告诫书要求,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未执行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标准和幅度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得虚构原价;不得使用不实或带有欺骗、误导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据悉,青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今后,青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

标签: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旅游市场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 公开标示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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