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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城法院:公众号转载图文侵犯明星肖像权 网文自由但非法外之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明星艺人格外注重该项权利的维护。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后,判决被告南阳某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明星的肖像,删除侵权图文,并在所发布的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赔偿2000元。

国内某知名艺人代理律师诉称,2019年1月,南阳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题为《**遭全民唾骂:伪教育,你可病得不轻!!》的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用以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原告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其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并删除侵权图文,并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及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发布经法院认可的道歉信,且存在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10000元。

庭审中,南阳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知名艺人,被告公司2019年1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相关文章,未经原告允许,该文章使用原告肖像,文章中也提到原告姓名。目前该文章未删除,阅读量396,在看1,网友留言评论2条。该公众号自 2021年6月19日之后未再进行更新。

经庭审程序,法院认定南阳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转载发布案涉文章,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停止侵权并删除侵权图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由于被告系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涉案文章,阅读量及关注度较小,影响范围有限,而原告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显然超出了侵权结果的影响范围,法院确认被告应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致歉声明且存在时间不少于30日。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法院认为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其行为造成损失的后果、原告的知名度、侵权范围、使用肖像的方式、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综合予以确定,酌情确定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微信公众号发布或转载文章图片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所述文章及相关配图应真实合法,可以引经据典,但不建议借助热点事件、知名人物展开主观性观点炒作,更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供稿:宛城法院 楚文君)

标签: 南阳宛城法院 公众号转载图文侵犯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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