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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罪立案标准是: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5、其他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标签: 盗窃罪侵占罪盗窃数额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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