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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明确诊所备案办理标准和流程


【资料图】

央广网天津3月1日消息(见习记者韩雨晨)记者从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最新规定,天津市诊所备案有了最新的明确标准,只要达到诊所备案条件即可获得备案凭证开展医疗业务,让人们能更便捷地获得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的医疗服务。

诊所以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服务为主,虽然不设住院病床或产床,但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可以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今后,单位或个人设置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只要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区卫生健康委事前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备案制管理的诊所不受区域规划和数量限制,各区不得设置区域性规划限制诊所备案。

据了解,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诊所备案事项的操作规程已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示。天津市鼓励申请人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卫生健康委将通过“天津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办理。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如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办理诊所备案的手续比审批制便捷了很多,但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还是会对诊所备案作出相关要求,比如要求个人设置诊所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主要负责人也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要求符合诊所基本标准,同时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等。

标签: 社会监督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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