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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住建委获悉,该委近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形成了《关于闲置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转成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着力推进闲置保障性住房进一步盘活,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加快解决天津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无房家庭的住房刚需问题。目前,该指导意见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条件方面,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需要同时符合5个标准,其中规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9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11万元(含7.11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13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67万元(含10.67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6万元(含16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在天津市无住房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5周岁或女性年满23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条件需要同时符合3个标准,其中要求在天津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在天津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据介绍,该共有产权住房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固定份额共有产权。购房人产权份额为70%,政府产权份额为30%,由市、区所属国有企业代持。产权登记方面,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的记事栏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产权份额,并注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购房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购房人已缴纳契税满5年的,可向代持企业提出一次性增购政府产权份额的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转让。购房人增购或上市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