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影《亲爱的》原型之一孙海洋夫妇寻子成功,找回14年前被拐卖的儿子孙卓,与孙卓同年被同一犯罪嫌疑人拐走的孩子符建涛也与亲生父母团聚。网络舆论在为这两个家庭感到欣慰的同时,也纷纷建议对收买被拐儿童的买家进行严惩。“买卖同罪”的呼声再次达到高潮。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需求制造了供给,没有人收买被拐儿童,也就没有人贩子会处心积虑地拐卖儿童。呼吁“买卖同罪”,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到底仅是大众朴素的正义观体现,还是在法理上也有可探讨的空间?
对买家处罚力度已加重
收买被拐儿童的买家为一己之私,给被拐家庭带来无尽痛苦。因此,一旦有与寻亲相关的新闻曝出,大众对严惩买家的呼吁之声就会高涨。
实际上,我国刑法已单设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并且现行刑法中对此行为的处罚力度已经调整加重。
调整前的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该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其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曾饱受诟病,被认为是给了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买家轻易逃脱法律惩处的空间,也实际成为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
正因如此,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不追究刑事责任”到“从轻处罚”,表明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免责制度已被取消。
买、卖行为不宜一概而论
“买、卖行为都是犯罪,只是罪名不同,‘买卖同罪’在法律上已经实现,并且在落实层面也不是问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不过,尽管买、卖儿童行为均被认定为犯罪,且对收买行为的处罚力度已调整加重。但大众对买家的愤慨情绪并不能被消弭,更多人想要实现的“买卖同罪”,不仅体现在入罪上,在定刑上也呼吁相同处置。这种大众呼吁的买卖同罪,可行吗?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刑法对“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处罚不同,从法理上看,“卖”的目的绝大多数是获利,而家庭收买的目的一般是养育,且一般不会买多次。而卖可能是有组织地多次作案,二者在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上是存在差异的,还是有区分的必要。“买卖不同罪”是有法理依据的。
相较于大众,法学界人士的探讨显然更为理性。记者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不宜将买卖行为一概而论。拐卖犯罪的处罚应该比单纯的收买犯罪更加严厉,如果一律适用“买卖同罪”的处罚原则,就会导致刑罚和犯罪行为的轻重不符,容易导致“重刑主义”。而从实际出发,差异化的刑事责任也有利于买家配合警方侦破案件,提高被拐儿童找回概率。
压缩拐卖儿童犯罪空间
许浩认为,面对拐卖、收买儿童的行为,在刑罚上予以回应只是打击犯罪的措施之一,更重要的是全面压缩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空间,以及提高犯罪被发现率,以此震慑犯罪分子。比如,将新生儿指纹采集、DNA采集作为上户口和申请身份证的必备流程,以此建立可追溯的身份识别系统,这个系统一旦建立,就会让“拐卖”无处藏身。
据了解,DNA检验、人像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已成为公安部门侦破拐卖儿童积案,全面查找失踪被拐儿童的利器。截至今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成功侦破拐卖儿童积案290余起,抓获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690余名,累计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8307名,其中失踪被拐人员与亲人分离时间最长达74年。
在完善科技手段之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杨敬之还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应从多方出发做好预防措施,如:通过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监护人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监护责任意识;加大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的重点关注;以及完善收养制度等方式,让社会向“天下无拐”的愿景逐步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