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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服务国内监管”谈判完成 为多边经贸体系注入了信心

尽管奥密克戎的突然暴发导致已被推迟一年举行的第12次WTO贸易部长会议(MC12)再一次被无限期推迟,但由包括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等67个WTO成员参与的“服务国内监管”谈判已于12月2日顺利结束。正如WTO总干事奥孔乔-伊韦拉所说,由此产生的有关服务的规则成为24年以来第一套关于服务的规则。而根据WTO与经合组织(OECD)的研究,规则实施后将每年为企业(尤其是小企业)节省1500亿美元的成本。WTO成员的发展利益和需求差异巨大,参与多边经贸合作的意愿分歧不易弥合。在多哈回合前景未定的情况下,服务国内监管谈判的完成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对WTO是否还能推动规则谈判的质疑,为多边经贸体系注入了信心。

服务国内监管的新规则并非仅对67个谈判参与方有效,而是按照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由所有WTO成员共同获益。作为国际经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贸易自上世纪后半期以来快速发展。1995年成立的WTO首次建立的《服务贸易协定》创造地明确了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协同并开放的模式,增强了全球服务贸易的增长动能,加速了基于跨国合作的服务创新。但是,也正因为如此,有20多年历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已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服务经济的需求,新服务贸易领域的拓展和细分加快,GATS对服务贸易的促进和发展支持的力量明显减弱。一些WTO成员(特别是来自发展中成员)的服务提供商在满足服务消费成员的国内监管要求方面相当困难。包括服务许可和程序、资质要求和程序,以及技术标准等方面已经成为阻碍这些服务提供商拓展市场的限制因素。同时,WTO成员在完成政策目标、适应服务经济创新的过程中,还在出台或采取新的监管规则,而这也是符合WTO的基本规则的正当权利。此次服务国内监管谈判,出发点就是要通过规则的更新,减少上述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减少贸易限制,力求以共同行动的方式弥合差距,尽量避免因能力差距造成的发展差异,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提供支持。

从达成的共识来看,服务国内监管的参考文件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明确了为何要启动该项谈判,确定了各成员就国内监管覆盖的部门范围以及承诺方式。根据这一共识,各成员将在其GATS协定确定的服务贸易承诺表中的“附加承诺”一栏作出新承诺,鼓励成员增加各自入世时覆盖的服务贸易承诺范围。从发展角度,发展中成员可以拥有最长不超过7年的过渡期,并可以通过相关程序进行延期;最不发达成员应在其从最不发达国家状态“毕业”后6个月内按照发展中成员作出承诺。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应通过能力建设方式为其他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出口商了解其出口目的地的相关服务监管要求。

第二部分是服务国内监管的基本共识。这一部分明确了各成员服务国内监管的具体要求,应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商设定合理的申请时限,除保证授权完整等特殊情况外尽量允许线上申请,应在授权或许可进程中进行合理设定,许可应合理收费,资质的认可、互认应合理。成员应在国内监管过程中更为透明,为申请方提供查询渠道,并在各项措施的调整等过程中遵循公正、合理等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是对金融服务作出的专门约定。内容结构与第二部分相似,但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各成员在作出相关承诺或规定时更为谨慎。相比其他服务行业,金融服务不仅对专业能力的要求高,而且因为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创新的快速迭代,导致其影响范围广。历年来发生的金融危机在对各国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催生了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措施,使得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更高,跨境金融服务的提供变得更为困难。WTO成员对金融服务国内监管的特殊约定,正是综合考虑了金融服务对一国经济社会安全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选择了相对衡的承诺方式,为各成员提供了相对更为宽松的决策和承诺空间。

WTO的规则更新无疑是中国服务业发展的新机会,有利于减少中国服务提供商在出口中所受到的监管制约。也应该看到,WTO服务国内监管谈判的完成也对中国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全球产业结构持续调整的背景下,稳定、开放的制度环境成为发展服务经济的重要条件。服务领域的规则是保持经济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也是保障服务质量的重要条件。作为WTO成员,中国需要履行承诺,加快国内服务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调整,在技术标准、许可、资质等方面加快优化进程,不仅要为新服务行业领域设定有效的技术标准,还要在各类传统服务行业国内监管中增加与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协同与对接,为吸引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竞争创造提高服务的丰富程度和质量提供透明、公的环境,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消费需求的满足。

(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标签: 服务国内监管 多边经贸体系 贸易限制 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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