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日前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下简称妇女纲要)。其中,有关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内容引发关注。
围绕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家庭建设、环境、法律八个领域,妇女纲要提出75项主要目标和93项策略措施。到2030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在妇女与经济方面,妇女纲要在提出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目标的同时,还明确了三项具体目标数据,用以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力和机会,即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力度不断加大。按照相关规定,各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招聘信息时,不得含有性别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不过,尽管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某些招聘岗位中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通常是限定男性和男性优先)的情形仍时有发生。
一名在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自媒体担任志愿运营工作的受访者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在后台接收到的有关招聘信息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投稿中,经常会发现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两性区别要求,譬如同一岗位要求女性应聘者的最低学历为硕士研究生,男性却降低至本科;幼儿园招聘教师,给男性报名者降低录取分数线;医院招专业技术人员,注明男性优先等。
“一部分用人单位觉得生育会对女性事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增加企业用人成本,因此不愿意招女员工;另一个原因则是刻板印象作祟,觉得女性无法胜任需要长期加班、在外奔波或对体力有一定要求的工作。”上述受访者认为,这是引发企业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原因。
安徽省劳动学会常务理事、资深人力资源服务专家汪张明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有些用人单位在雇用女员工时确实存在顾虑,主要原因在于女性员工因生育而产生的产假、哺乳假等需求会造成工作连续性中断,岗位衔接出现困难等问题,从而造成企业用工成本上升。
汪张明表示,应该完善相关鼓励性制度建设,对用人单位在社保补贴、招聘补贴、荣誉申报等方面做出政策倾斜,以缓解企业在雇用女性员工时的顾虑。
对此,妇女纲要明确提出,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等策略措施。其中包括,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培训等支持;高校、研究机构等用人单位探索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科研回归基金;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