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近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拟提出上述规定。
据了解,《条例(草案)》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就读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但对于三周岁以下的幼儿,如果父母因工作没有时间照顾,如何满足其幼儿托管的需求?对此,本次提请二审的《条例(草案)》增加了幼儿托管服务供给,明确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同时在专项规划、配套完善、民办园扶持等条款中均增加了关于幼儿托班的规定。
相较于一审稿,《条例(草案)》增加了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工业园区等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同时规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同工同酬。纳入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公办幼儿园原在编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