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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禁止“大数据杀熟” 限制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强推个化广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均有回应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与此前的草案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年业界热议的“大数据杀熟”,以及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等作出有针对规范,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出特别保护等。

限制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注册会员却被要求填写生日、籍贯、学历等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年来,过度收集用户信息问题频频引发质疑。草案三审稿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根据各地消协的统计数据,“大数据杀熟”是年来消费者反映较多的互联网服务投诉热点问题,涉及在线零售、在线旅游、外卖打车等多个细分领域,而最常见的表现现象是在很多台上,老用户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常常发现老客户的价格会比新用户更高。

尴尬的是,虽然监管机构已经多次公开表态意识到相关问题的存在并提请网络台注意,但大部分涉及投诉的互联网企业却异口同声地否认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

那到底“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定义是什么?如何规范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日前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当前社会各方面对于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高度关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信息骚扰、“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反映强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出有针对规范。”

臧铁伟进一步解释说,对自动化决策的概念作出界定,是指通过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自动化决策,包括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在上述规则下,草案对自动化决策作出专门规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公正,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不得向用户强制推送个化广告

搜索过一个商品,接着就会收到很多类似广告的推送……年来,一些台利用大数据进行用户画像推送个化广告,困扰公众日常生活。

草案三审稿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以及公开透明原则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自动化决策,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公布测评结果,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列为敏感

网络暴力、网络欺诈……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侵害青少年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问题屡有发生。草案三审稿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说,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将这部分群体的个人信息单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进行更高等级的保护完全必要。其本质是限制某些台利用未成年人非法牟利,要求相关台切实履行相应社会责任。“现在有的台已经禁止未成年用户充值或‘打赏’,这就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一种体现。”

明确逝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一个人去世后,其他人有权利处置其生前使用的网络账号吗?年来,关于这类问题的纠纷逐渐增多。

草案三审稿明确,自然人死亡的,其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该条款首先意味着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不是随意的,同样要遵守合法、正当的原则;其次,条款体现了对死者生前意愿的尊重,鼓励自然人生前认真安排自己的个人信息。

“修改后的条款一方面支持亲属维权,另一方面也防止该权利被滥用,尤其是因家庭内部出现矛盾而导致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的情况发生。”王新锐说。

标签: 禁止大数据杀熟 过度收集 用户个人信息 立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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