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据新华视点消息,教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的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冒名顶替入学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停考一至三年。
修正草案共5条,主要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4个条款做相应修改。
具体来看,修正草案明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正草案将第七十七条中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了从重惩治组织、指使、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亦从重惩治组织、指使、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组织、指使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从“罗彩霞案”到“山东冠县农家女案”,近年来,有关冒名顶替入学的事件不时被曝光,引起公众义愤。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2018年至2019年的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其中有242人被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取得学历。
如何惩治冒名顶替入学者一时引起热议。此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曾征求意见。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多数网友持支持态度,认为该条文回应了社会关切,有助于严厉惩处冒名顶替者,给意图冒名顶替之人以威慑,进而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2020年6月,山东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被媒体曝光。6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与聊城市、山东理工大学等有关单位一起对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彼时,冒名顶替陈春秀的陈艳萍,接受了被注销学籍、取消学位、开除公职等处分。
虽然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相关部门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代替他人考试及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列举项和兜底项中都不包含“冒名顶替行为”,使得“冒名顶替”成为漏网之鱼。
修正草案提请审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终于得以明确。不过,在实际判决中,冒名顶替的法律责任则要复杂得多。“高考顶替不仅是民事侵权,相关涉事人员既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更有可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多个罪名。”律师肖东平指出,如果涉事工作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等行为的,还涉嫌受贿罪。
此外,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同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同时,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做出规定。
“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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