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禁止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超三个月费用
辽宁立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补课”作为当前社会中热点话题,已成为广大学生和家长闹心事、烦心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这一问题,连续三年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对调研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8月5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33条,主要就监管主体、培训活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针对“跑路”问题,《草案》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资产水平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多部门要对相关款项进行监管和风险提示,禁止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学生家长对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由于学校课程是按学生平均水平设计的,总会有一小部分学生感觉“吃不饱”,而另一小部分学生感到“难消化”。校外培训机构的出现、发展满足了中小学生的选择性学习需求,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但校外培训机构决不能取代学校教育。
《草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密切配合,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校外培训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注重学生身体健康
《草案》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针对“小胖墩儿”越来越多的问题,提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不得“超前”“超纲”教学,让学生有时间运动;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培训活动,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
针对孩子普遍眼镜化问题,《草案》明确提出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有关标准以及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同时,《草案》规定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超过晚上8点半,培训结束后不得留作业;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超过晚上9点,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校外培训机构的快速发展,较好地满足了学生及家长的多样化需求,但同时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2018年以来,教育部组织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及“回头看”,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一些乱象基本遏制。但是,由于人才评价标准、人才选拔与培养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中考、高考的“指挥棒”仍在发挥作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也不能“一管就死”,而应该“疏”“堵”结合,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
为此,《草案》一方面构建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如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监管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明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订立行业公约,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另一方面,《草案》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招生等工作,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规角度保障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同时,《草案》还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注重提高培训质量,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如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相对稳定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队伍,并对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
开展诚信等级评价
为了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权益,《草案》对一些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给出了解决办法。
对于如何才能选到诚信培训机构的问题,《草案》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跑路”问题,《草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信用状况良好,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对学杂费专用账户的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指标变化进行监管和风险提示,防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风险;同时,禁止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
关于家长普遍关心的安全问题,《草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与设备,加强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处置安全隐患。
在纠纷处理方面,《草案》规定,中小学生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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