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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一批新规将实施 部分省份高温津贴开始发放

不知不觉,时间已经进入6月,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又将实施。卫生健康领域“基本法”生效、部分省份高温津贴将开始发放、骑摩托车不戴头盔将被严查……看看哪些与你的生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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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新社发 李慧思 摄

部分省份高温津贴开始发放

入夏以来,全国不少地区的气温不断攀升,为劳动者、特别是室外劳动者带来不小挑战。进入6月,部分省份高温津贴将开始发放。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不少省份都以6月作为高温津贴开始发放的时间节点。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湖北等。

另外,不少省份相关规定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绿豆汤等解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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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患者在指导下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预约专家号。 王广兆 摄

卫健领域有了基础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该法提出,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国家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另外,该法还对暴力伤医作出规定。《健康促进法》指出,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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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陈冠言 摄

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将被严查

为有效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在全国部署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6月1日起,机关部门将对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处罚。

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将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依照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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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苏丹 摄

全国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服务

自6月20日起,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服务将覆盖全国。

今年4月,公安部在16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决定全国分两批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第一批已在4月25日启动推广。

第二批推广时间将从6月20日开始,推行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5个省区。

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属于6年内的免检车辆,可以直接在网上申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分为在线出示、离线出示和打印出示3种出示方式,便利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不同场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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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银行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

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自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

《通知》提出,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通知》明确,银行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还要提前开展信贷审核,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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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韩章云 摄

央行新规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完善并细化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批流程,弥补了行政许可在线办理依据不足的问题。

办法专门设置了主要适用于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相关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变更记载事项等的简易程序,将这些许可事项的审批时限压缩至受理后五日内,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减轻申请人负担。

同时,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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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钟欣 摄

养老机构有诈骗老年人等行为列入失信名单

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等行为,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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