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谈了5个多月恋爱,吃喝玩乐加上给女朋友转账累计花了50多万元,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恋爱支出”。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女方返还超出正常恋爱范围赠予的321550元钱款。
桐柏县城男青年朱某经朋友介绍与女孩郭某相识,并逐渐坠入爱河,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期间朱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郭某多次转账,零碎小额支出中有一些备注为“1314”等寓意美好增进感情的红包。此外还有23笔6000元以上的转账,共计321550元。然而好景不长,5个月后,因种种原因,两人以分手告终。后,朱某认为自己花费了这么多,到头来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于是一气之下,将郭某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郭某返还自己花费的50余万元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转账的23笔6000元以上的钱款共计321550元,其赠予目的已超出当地为恋爱甚至结婚发展的正常范围,故从情理、实际情况及法理角度,判令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321550元的钱款。判决生效后,郭某拒绝还钱,朱某随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郭某纳入“失信黑名单”,迫于执行压力,郭某认识到错误,最终全额还了钱。
法官说法:主审法官解释说,情侣在交往期间,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当含有“1314”等特殊含义的数字时,视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赠与性质,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与此同时,国家法律及社会道德均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恋爱索取财物。恋爱期间,情侣间发生借贷行为的,应当保存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款项用途等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维护自的身合法权益。(供稿:桐柏县人民法院 贾吉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