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管理形式结构
这是价格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所谓价格管理形式,是指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的类型。从大的方面来说,价格形式可分为两类:一是市场自由形成价格,即由市场力量通过市场竞争自由决定和调节的价格,又称市场调节价;二是政府行政管制的价格,即由政府行政力量决定的价格。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只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价格管制。具体的价格管理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定价。它是指按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政府定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必须严格执行,不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2.政府指导价。它是指按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这是目前政府实施间接价格管制中较为常用的一种价格管理形式。
3.市场调节价。它是指由经营者(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核心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
政府对价格的管理是通过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价格管理机构来实施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机构的设置和权限的划分上有所不同。
过去,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在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价格管理机构,即各级政府的物价局,并在许多业务主管部门,如中央有关部委、地方有关厅局,也设立了部门性价格管理机构。经过多次政.府机构改革后,目前全国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不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全国的价格工作。省与省之间,同一省内省、市、县(市、区)三级之间价格管理机构设置均不尽相同。如有的单独设置物价局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有的物价局完全并人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对外行使价格管理职能;也有的物价局并人发展改革部门,成为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但又保持相对独立等。但从改革趋势看,随着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缩小,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体系也应相应调整。不论政府价格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其主要趋向为:一是适应政府价格职能的变化,突出政府对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权;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从总体上看,随着价格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对价格直接控制的范围要大大减小,而中央和地方在政府实施价格管制的范围内要以商品和服务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和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作为划分管理权限的基本标准。凡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具有全国性意义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应由中央实施管理。例如,航空、铁路、电力、港口、石油及其制品、邮电通信、军工产品等。地方政府实施管理的主要是城市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少量地方性商品和服务。各级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是通过制定《定价目录》来具体划分和实施的。《定价目录》是政府制定价格的法定依据,它规定了定价范围、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和定价形式等。现行《定价目录》具体有《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两类。《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修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定价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三)政府制定、调整、监督和调控价格的主要制度
政府管理价格的制度主要有: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成本监审制度、价格监测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明码标价制度、集体审价制度、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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