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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规定是什么?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减轻劳动量吗?

产检假的规定是:

1.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标签: 产检假规定 延长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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