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新闻网2月8日消息(三亚传媒融媒体记者胡拥军)记者了解到,日前,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考取“双一流”高校或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奖励5000-12000元不等。
最高奖励12000元
该《办法》指出,本人户籍及其父母一方的户籍在海南省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当年在海南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或完成预科学习计划考试合格,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海南户籍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或经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被正式录取,于2022年9月1日之后获得全日制研究生毕业证书,且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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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8月31日前申请
《办法》指出:每年8月31日前,当年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民族事务局申请奖励,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愿放弃。所需资料:《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奖励申请表》,“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通知书,高中毕业证书,本人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复印件。
每年8月3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研究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自愿到当年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原户籍所在地民族事务局申请奖励,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愿放弃。所需资料:《海南省少数民族研究生毕业奖励申请表》,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书,高中毕业证书,本人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复印件。
每年9月10日前,各有关市县民族事务局对学生提供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意见,并将审核材料报送省民宗委。
每年10月15日前,省民宗委对市县民族事务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奖励学生名单在省民宗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省民宗委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向省财政厅申报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金。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对省民宗委申报的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金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后,向市县财政局下达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金;11月10日前,市县财政局将少数民族学生奖励金拨付到本级民族事务局。
每年11月20日前,市县民族事务局把奖励金发放至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原标题:
《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印发
考取“双一流”高校或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奖励5000-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