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身侵犯了什么权利?
搜身是对公民人身自由和名誉权的侵犯。因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身体有自己的支配权和控制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留、搜查和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对自身特征的社会价值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隐私权是个人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希望隐瞒不危害社会、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的个人事务的权利。搜查只是对公民人身自由和名誉权的侵犯。当然,除非在强行非法搜体的过程中,被发现有一些身体缺陷,属于个人隐私,否则将是附带有侵犯隐私权。
警察对公民进行搜身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当局的搜查令应由县级以上公安当局的负责人签发。检察院搜查令应由检察长签发然而,调查人员“在逮捕或拘留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这里说的紧急是指侦查实践中的:
(一)携带杀人、自杀工具的;
(二)可能藏匿爆炸、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有可能毁灭、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办理搜查审批手续已经来不及了,所以才允许带着拘留证和逮捕令搜查。
2.搜查时,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应当在场。
3.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产。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私生活情况,不予公开。
4.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什么情况属于非法搜身?
以下情况属于非法搜索:
1.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无权为寻找遗失物、有关人员或者实现其他目的,搜查、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房屋;
2.有权搜查的人滥用职权,未经合法批准或者授权非法搜查的;
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