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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小涵 通讯员 范洪艳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一)2023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实施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
(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至2024年底,全省将统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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