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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002932):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0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月 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资料图片)

一、本次修订的基本情况

2020年 11月 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现考虑到公司所处行业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及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现决定对《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
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款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本次修订的合理性

自 2022年底防疫政策变化以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新冠检测相关产品收入预计将大幅减少。为长远发展,公司将积极拓展体外诊断其他产品线投入并拟通过投资并购进行业务外延式扩张,预计资金需求较大。

本次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外部经营环境以及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同时充分听取和考虑了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见,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批程序及相关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与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有利于提高公司分红方案的灵活性,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审议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 4月 21日

附件: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现制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与监事的意见,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六、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 4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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