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失败可以向发起人追偿吗
通过发起的方式设立公司时,公司设立失败的,由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返还股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发起设立的程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情形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设立登记瑕疵及情形作出明文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设立登记瑕疵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其设立过程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一般包括股东瑕疵、出资瑕疵、章程瑕疵三种情形。
股东瑕疵主要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股东为法律禁止担任股东的人员等情形。
出资瑕疵又可细分为出资不实、出资不足、出资权利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多种情形,目前来说,我国允许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的像特许经营权、劳务、姓名权等出资是不被允许的,股东通过货币以外方式进行出资的,出资评估需准确,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就容易出现出资不实等情形。
章程瑕疵则有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等情形。
、公司设立分公司要承担的责任
三
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和债务最终都要由你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你公司即为出资方,又是承担后果方,分公司人事安排由总公司决定。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就是总公司的债务,两者是不应做区分来看的。
所谓连带责任,应当是对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而言的,所以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根本涉及不到连带责任的问题的。也正因此,上述担保法的规定中因分支机构的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时,仍然由企业法人(即总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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