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