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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给予5000万元!北京16项措施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


(相关资料图)

吸引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落地集聚,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提升创新能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便利化水平,并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近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将通过16项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实现外资研发中心数量、能级跃升,畅通链接全球创新资源渠道,促进创新要素的跨境流动。

外资研发中心,指的是全部或者部分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业务范围中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也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机构。

北京具备教育、科技、人才等优势,《若干措施》将吸引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落地集聚,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顶级科研机构在京首次设立实体化研发创新中心或开放创新平台,并推动打造国际研发集聚区。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外资研发中心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并将支持在京外资研发中心由区域级研发中心提升为大区级或全球级研发中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深度融入本地创新体系、研发支出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加快实施外资研发激励计划……《若干措施》推出了一系列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的政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共性技术基础平台、科技信息公共服务等资源将向外资研发中心开放,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机制也将优化,并支持研发数据依法有序跨境流动。

在引才留才、项目布局空间保障、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引进、培养基础科研人员,引进关键环节高水平研究人才,增量扩容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一企一策”制定空间保障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是对此前颁布的《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补充、优化和升级,原规定中相关表述不一致的,以《若干措施》为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北京设立研发类机构,参照《若干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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