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1、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情况有哪两种?
标的物的风险是指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目前全世界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大致有三种理论,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界认可,我国采用的是交付主义。交付在具体形式上又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付其实质含义都是使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或间接的占有。从这些不同的交付方式就产生各种特殊的风险转移方式。掌握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对于审查买卖合同,正确分析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是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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