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三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资料图)
二、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
(5)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1)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
(2)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根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结合行政诉讼的实际特点,以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为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如下划分:权利关系第三人、义务关系第三人及事实关系第三人。
三、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找法网提醒: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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