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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合议庭权责配置,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理解与适用》,其中提到,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推进,在线诉讼、无纸化办案普遍适用,特别是受新冠疫情影响,除在线开庭、在线调解外,许多地方法院也根据实际需要,越来越多采取在线方式评议案件,确保了疫情期间审判工作不停摆,提高了审判效率,解决了多地、居家、移动办案对合议庭工作的挑战。
因此,为有效规范在线评议工作,《意见》第六条第一款对在线评议作出了规定: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评议。合议庭成员确有客观原因难以实现线下同场评议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办案平台采取在线方式评议,但不得以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参加评议或者委托他人参加评议。合议庭评议过程不向未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公开。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强调,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明确在线评议的适用条件。线下同场评议仍然是合议庭评议的最主要方式,在线评议仅仅是补充措施。只有在合议庭成员确有客观原因、难以实现线下同场评议,同时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确需立即组织评议时,合议庭方能适用在线方式评议。并且,基于评议保密原则,在线评议应当依托人民法院办案平台进行,确保系统平台安全可靠。
第二,确保交互评议和连续评议。不论在线评议还是线下同场评议,合议庭成员既不能以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参加评议,也不能委托他人参加评议。实践中,一些法院探索以“异步评议”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但实际上还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录音录像的方式评议,无法实现面对面评议的交互性和连续性,不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第三,严格落实评议保密原则。确保合议庭评议过程和内容不受外界不当干扰,是维护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量权属性、确保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故《意见》在第六条第一款中特别强调“合议庭评议过程不向未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公开”。实践中,未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院庭长,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行使监督管理权,但不得以“列席”合议庭评议的方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以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改革举措为着力点,全面统筹关联举措,推动改革精准落地,发挥改革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