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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即时看!《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央广网北京8月11日消息(见习记者 王进文)近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范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其他行业领域,对信用主体进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标志着本市正式开启安全生产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办法》要求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依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多渠道归集信用信息,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对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状况进行量化并确定信用等级。

《办法》明确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由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和计分规则构成。其中,评价指标由行业指标、通用指标和动态指标三部分构成,行业指标主要体现信用主体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状况和现场安全技术综合状况,通用指标主要体现信用主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综合状况,动态指标由良好信息加分项和不良信息减分项构成。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总分值采用1000分制,分值有效范围为350分至950分。其中,行业指标分值与通用指标分值合计为850分,动态指标分值加分项以100分为限,减分项不设上限。得分800分以上为信用等级优(A),650分至800分(含800分)为信用等级良(B),550分至650分(含650分)为信用等级中(C),550分(含550分)及以下为信用等级差(D),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为九级,分别为优(A,A-)、良(B+、B、B-)、中(C+、C、C-)和差(D)共九级。

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表彰奖励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或惩戒性措施工作中,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采取差异化措施。

《办法》鼓励信用主体向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自愿提供资质证照、市场经营、表彰奖励、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信用主体应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

《办法》还就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的异议申请与处理、提供虚假信息责任和监督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北京市应急局将持续做好信用信息归集、试点领域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应用等工作,着手谋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深入基层企业开展需求调研和信用修复流程培训等,广泛开展信用宣传,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标签: 安全生产 信用主体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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