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山东省邹城市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某职业技术学校的财务工作人员杨子戈,竟将学生缴纳的学费用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近两年的时间里累计挪用人民币220余万元。
近年来,杨子戈工作的学校与山东省内几所高校开展了联合办学,为了拓展生源,又在周边县市授权了十几家招生网点,负责宣传、招生、收费等工作。根据约定,各招生网点向学生收取联合办学费后,往往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存入的方式,将学费转入学校财务工作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这种缴费方式,让长期从事财务工作的杨子戈看到了可乘之机。
2012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杨子戈将招生网点存入自己银行账户的联合办学费中的人民币5万元,转到本人另一银行账户中,并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3年4月3日,杨子戈又以同样的方式挪用人民币33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之后,杨子戈越陷越深。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杨子戈利用其在财务科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挪用公款合计227.2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了高度关注。邹城市检察院选派了三名政治过硬、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检察官组成专案组,第一时间开展了提前介入工作,与邹城市监察委办案人员一起研究案情、探讨证据。
然而,由于本案跨度时间较长,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财务会计档案不规范,财务人员更换较为频繁,加之畏惧作证心理等因素,给本案的取证带来了较大困难。对此,我们多次跑银行、查凭证、询问证人,经过全面认真梳理,最终形成了一一对应、环环相扣、完整清晰的证据链。
在庭审时,被告人杨子戈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因本案中所挪用的钱款来源是个人账户,尚未进入财政专户,被告人应是挪用资金而非挪用公款;且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掌握其罪行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对此,我们以一系列证据进行了有力回击:招生网点负责人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杨子戈所挪用的钱款系该学校财务科负责人(另案处理)安排指定交纳至被告人账户,至此各招生网点的交款义务已经完成,此款项业已成为学校控制、管理的公款,只是由被告人暂为保管,因此其行为系挪用公款;另外,监察机关经过初核后,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定邹城市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杨子戈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子戈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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