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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妈抄铁棍暴打闺女被刑拘 因女儿30岁没嫁人

母女俩发生矛盾,该怎么正确解决?近日,常州一位母亲选择了最激烈的一种方式:抄棍子把30岁的女儿一通暴打!

女儿报警被母亲打

多处受伤大面积淤青

今年9月8日,常州一女子报警,称被母亲用棍子打。

民警赶到事发的饭店时,母亲王某和女儿林某二人还在吵吵闹闹。

“我报的警,手上破的地方就是她打的,用铁棍打!后背、腿,都受伤了!”女儿林某很气愤。

“我想打死她!惯的!”母亲王某毫不示弱。

由于现场不便于查看伤情,民警决定将母女二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母亲王某却并不配合。“我打的是我女儿,我干嘛不打别人呢?”

民警了解到,之前林某也曾多次遭到母亲殴打,这次她不愿再谅解母亲。

经法医验定,林某腿部、臀部、手肘等处都有损伤,存在大面积淤青,判断此次损伤程度属轻伤。

被催婚认为父母重男轻女

母女矛盾越来越深

亲生母女俩,哪来的那么大仇恨?

母亲王某说,女儿今年都30岁了,还没嫁人,之前都一个人在外面工作生活,没混出个啥名堂。一年前女儿回到家中店里帮忙,矛盾也是从这时候开始的。

王某还有个儿子,自己开饭店生意不错,一家人一起奋斗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子。王某说,在她们老家,父母给儿子买套婚房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做父母的责任。

这件事引起了女儿林某的强烈不满。“她的意思就是我们护着儿子,重男轻女,给儿子买房子没给她买。”王某说。

总结一下就是:

母亲王某嫌弃女儿30岁了没嫁人

也没混出个名堂

女儿林某不满父母只给儿子买婚房

矛盾产生后,母女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母亲王某只要数落女儿几句,必然遭到女儿的回嘴。这让她无法忍受,多次用棍棒、徒手殴打过女儿多次。

就在今年8月,王某还当着警察的面想打女儿。

民警曾多次让母女签下《调解协议书》,也多次给二人发放反家暴告诫书,告知打人的后果。

然而,母女二人争执吵架、甚至动手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9月8日,王某让女儿回店收拾,说着说着又吵了起来。在王某看来,做母亲的要女儿干点本来就该干的事,难道有错吗?王某:你再说一次,看我敢不敢削你!林某:你削我试试!暴怒的王某见菜架上有个铁棍子,顺手就抄起来打起了女儿。

女儿要求母亲赔偿8万元

母亲得知后多次气晕

在调解员的工作下,王某的丈夫与女儿在派出所面谈商讨调解事宜,但林某称,自己长期遭受母亲虐打,身心皆受到严重伤害,要母亲答应赔偿自己8万元损失费方可谅解,否则免谈。

王某得知女儿谅解的“条件”以及自己可能面临刑拘时,气到几次晕厥。在她看来,只不过是“教训”几下自己的孩子,怎么就犯罪了呢?

殊不知,持棍多次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目前,王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母女关系搞成这样,令人唏嘘。你怎么看?

延伸阅读:

家长打孩子犯法吗?

家长打孩子,孩子可以把父母告上法庭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孩子犯了错误怎样进行教育?

孩子犯错误这是非常常见的现象,但孩子犯了错误,家长应该如何对待?光靠打骂对孩子的伤害很大,这就是一个艺术,会教育的人能使孩子引以为戒,永不再犯,不会教育的人,伤了孩子的自尊心或者不疼不痒,都不能起到教育的目的。

1.及时性,家长应该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孩子做错了事应及时教育,时过境迁再进行教育就会使孩子失去真实感。这就和今天的事情必须今天做一样。

2.家长应该以理服人。孩子做错了事,父母再进行教育时,必须“晓之以理”,使孩子明白所做的事情为什么不对,错在哪里了。

3.批评不应该重复。孩子做错了事,应当避免多次重复的教育。如父亲说过了,母亲又接着说;今天说过了,明天又接着说,这样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特别是对一些感受性比较敏感的孩子更应该注意。

4.父母的教育应该前后内外一致。教育必须保持一贯性,切忌在自己心情好的时候见孩子做错了事也不进行教育,心情不好的时候则责备、训斥。教育必须保持一致性。如果对一种行为,母亲说对父亲说错;今天说对,明天说错,这样会使孩子无所适从,只有看父母的脸色行事。

5.家丑不外扬。孩子做错了事能在家里教育的,就不必拿到外面去,这是为了保护孩子的自尊心。有的父母常吓唬孩子说:“明天我到学校去告诉你的老师。"这样使孩子产生恐惧或不信任感,其结果并不理想。

6.教育要掌握分寸。孩子如果犯了错,父母的批评过于严厉会挫伤其自尊心,甚至引起反抗;如果批评不力,平平淡淡又不能震撼其心灵,他就会觉得无所谓。因此父母必须从爱护孩子出发,严肃而又中肯的指出其错误所在、彻底揭穿其借口抵赖的心理,帮助他找到改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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