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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应予退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的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重复领取待遇应予退还。

当前,我国劳动力流动频繁,很多人都有在多地就业的经历。因为意识到养老保险对于老年生活保障的重要性,所以人们的参保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这就出现了一种常见的现象:务工者在老家缴了一份养老保险,出去务工又在工作地缴了一份保险,随着工作地的转变,又在多地参保。这样就可能造成有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补充通知》明确,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另外,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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