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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千骨”竟成“太极熊猫” 网游“换皮”被判侵权赔偿千万

庭上揭皮花千骨竟成太极熊猫:网游“换皮”被判侵权赔偿千万

游戏装备属性数值对比。 法院供图

庭上揭皮“花千骨”竟成“太极熊猫”:网游“换皮”被判侵权赔偿千万

29个玩法基本一致、27件装备的24个属性值基本相同、功能模块以及系统入口等26张UI界面图极为相似……揭开网游《花千骨》的“画皮”,竟是《太极熊猫》。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涉互联网案例明显增多,各类新型互联网侵权案层出不穷,例如网游换皮的司法判定等均受到司法界的争议和关注。该类案件创新的审判理念显示出互联网经济模式不断发展下司法保护的与时俱进。

普通技(普通仙术)界面对比(左为《太极熊猫》截图,右为《花千骨》截图)。 法院供图 摄

普通技(普通仙术)界面对比(左为《太极熊猫》截图,右为《花千骨》截图)。 法院供图

2015年8月5日,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牛公司)将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上法庭。蜗牛公司认为,天象公司和爱奇艺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开发上线的《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蜗牛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开发上线的《太极熊猫》游戏。

所谓的网游“换皮”,指的是《花千骨》游戏仅更换了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主界面对比(左为《太极熊猫》截图,右为《花千骨》截图)。 法院供图 摄

主界面对比(左为《太极熊猫》截图,右为《花千骨》截图)。 法院供图

为此,蜗牛公司要求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两被告公司则辩称:首先,游戏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蜗牛公司的权利基础存在瑕疵,其向法院演示的游戏版本是其自行单独搭建的服务器,存在修改的可能性;再次,《花千骨》游戏在人物形象、故事情节、音乐配音等方面均与《太极熊猫》游戏存在较大差异,即便部分玩法规则相同,也属于合理借鉴不属于侵权;此外,蜗牛公司主张的赔偿额过高。

在庭审期间,蜗牛公司确认,《花千骨》游戏经过历次迭代更新,于2016年1月19日上线发布的1.8.0版本已经不包含指控的侵权内容。

对于该案,经法院查明,《花千骨》游戏与《太极熊猫》游戏相比,其中有29个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花千骨》游戏中47件装备的24个属性数值与《太极熊猫》游戏呈现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花千骨》V1.0版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存档资料中,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以及封印石系统入口等全部26张UI界面图所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游戏的元素和界面。同时,在新浪微博以及IOS系统《花千骨》游戏用户评论中,亦有大量游戏玩家评论两游戏非常相似。

部分游戏界面截图对比(左为《太极熊猫》截图,右为《花千骨》截图)。 法院供图 摄

部分游戏界面截图对比(左为《太极熊猫》截图,右为《花千骨》截图)。 法院供图

苏州中院一审最终认定:《花千骨》游戏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同时,两被告开发、运营《花千骨》游戏所获的利润已明显超过蜗牛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对于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300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该案是中国首例通过判决明确网络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换皮”抄袭系著作权侵权的一种方式。

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对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保护的传统裁判思路,一般是根据其元素的不同分别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作品等角度进行,但是这类细分权项的保护只是保护了网络游戏中的某一个元素类别,并不足以实现对具有完整性特征的网络游戏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导致发生“换皮”抄袭以逃避法律规制的案件趋多。

主审法官表示,“换皮”抄袭可以大大减少开发游戏成本投入,缩短开发周期,使用“换皮”抄袭手段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网络游戏作品的知识产权价值越来越高,侵权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该案的判决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作了有益研究与探索,是对当前网络游戏技术发展的积极回应,对推动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 花千骨竟成太极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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