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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负债214万只需还3.2万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日前在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负债逾百万,却只需偿还极小的一部分债款,剩下的欠债可以不还了?个人破产是否会引发恶意借款助长“老赖”滋生?

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主要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但是个人破产法却长期处于空缺状态。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重组专家王欣新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十分必要。“破产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仅有企业破产、没有个人破产不仅会影响到破产制度的完整实施,还会造成企业破产的许多方面无法执行下去。”

在王欣新看来,尽管中国还没有正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从事态发展来看,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用类似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些方法解决目前经济活动中无法解决的、因个人债务无法清偿产生的破产问题。“《方案》出台以后,一些地方开始采取一些行动,作出类似个人破产制度的尝试,比如此次温州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针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的一系列问题。”

欠款不用还了吗?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之下,债务人是否可以不用偿还所欠债款了?王欣新对此表示,免责是有条件的,而且债务人(破产人)也要负起相应义务。“个人破产并不是‘破产逃债’、‘欠债不还’。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债务基础之上,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保护,欺诈隐蔽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违反破产法规定义务者,是不适用免责制度的。”

另外,破产程序执行期间,相关主体须承担配合破产等义务。从温州一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将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发出限制令,杜绝“老赖”行为。例如,债务人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王欣新还指出,在个人破产制度之下,法院对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破产人)的债务进行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通过共同分享债务财产、同时共同承担因为债务无法清偿而造成的损失。通过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能够妥善处理个人债务,化解因债务纠纷产生的诸多社会矛盾,对于债务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所提倡的是,鼓励竞争、宽容失败、保障债务的公平清偿。对债务的清偿进行公平处分,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保护,还有益于社会公平、秩序维护,促进信用和社会诚信的发展,为人们积极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制度支撑、风险控制和社会保障。”王欣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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