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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持灾区建设 暴雨受灾企业可申请减免税收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获悉,今年台风“利奇马”给山东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全力支持灾区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山东省税务局专门发布了支持灾区建设的22条措施。

22条措施明确,企业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受灾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因受台风灾害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因台风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于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照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22条措施规定,资源税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用人单位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对其他各类惠及受灾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将严格全面贯彻落实。

山东税务部门鼓励和支持向灾区捐款捐物。22条措施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按规定免征印花税。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标签: 山东灾区建设 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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