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标准缴纳了高速公路通行费,却享受不到对等的良好服务质量,这样的情况将在河南结束。
6月30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该厅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根据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情况,在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下调浮动管理。河南也成为继四川、湖南之后第3个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的省份。
“这意味着,各条高速路段的服务是否达到安全、舒适的标准,将直接决定经营单位能否按照标准足额收取车辆通行费。”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说,这对于促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标准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督促各投资经营业主和各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建立现代管理制度,更加注重高速公路公益服务属性,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质量,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路网功能。
根据《办法》,对高速公路运营项目进行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公路养护、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服务、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六项内容,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例如保证养护投入,确保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况;收费站和服务区按规定配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正常使用,污水达标排放等。
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按自然年度实施管理服务质量评价,采取全面自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公众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以行业评价为主,广泛发动社会群众参与,并及时反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在次年度实行浮动管理。
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养护和服务质量年度评价在85分以下的,下年度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下浮5%;年度评价在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下年度按省政府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年度评价在95分(含)以上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当年度出现下列重大过失之一的,下年度按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下浮3%至5%:因运营管理原因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因运营管理原因造成严重交通拥堵,引发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受到省部级(含)以上通报批评或者主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执行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行调度和应急指令不力,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查证属实的。
下调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运营主体通过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路况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的,可以申请整改验收,达到标准的,恢复原收费标准。
该《办法》从即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